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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人员不足 广东拟招合同工开先河

发布:2016-01-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获悉:为稳步推进全省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任务,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有效缓解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单位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正式实施。
  根据该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其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规定建立了一套晋升机制和薪酬体系,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适当缩减晋升年限。
  主要职责??不得独立主持庭审、庭询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是指政法专项编制以外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由同级政府核定数额、法院检察院聘用管理、当地财政统一保障、协助法官检察官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责。
  合同制法官助理的工作,是接待来访当事人并释法答疑;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组织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工作、调查取证、办理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及司法鉴定和评估工作相关事宜;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等。不得独立主持庭审、庭询;不得审查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能在评议案件时发表表决意见;不得行使属于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合同制检察官助理的工作,是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协助检察官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协助检察官收集、调取、核对证据;协助草拟案件审查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等。不得独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不得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不得代表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意见;不得行使属于检察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法院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工作,是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诉讼注意事项,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组织组成情况;通知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校对、印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
  检察院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工作,是承担讯问、询问的记录工作;办理案件的接收、移交手续;校对、印制相关法律文书等。
  报考年龄??本科学历不超28岁
  招聘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合同制书记员的招聘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报考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的,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优先。报考合同制书记员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优先;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都不得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新招聘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三至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等级晋升??比例限额内择优
  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学历的定为9级法官检察官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定为8级法官检察官助理;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定为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实行逐级晋升。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每四年晋升一级。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适当缩减晋升年限。
  合同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书记员,4至6级为中级书记员,7至9级为初级书记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以下学历的定为9级书记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定为8级书记员。初级书记员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书记员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书记员每四年晋升一级。从7级书记员晋升为6级书记员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7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从4级书记员晋升为3级书记员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4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
  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级别、工资以及对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托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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