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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法律常识练习<4>

发布:2012-07-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综合基础知识性的考点属于行政能力测试中常识判断题型。是在广东公务员考试、招警或事业单位考试,用于重点测查考生对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能力。但因所包含内容过多,常会让考生觉得无所适从。于是考生在平时复习备考时总会忽略这方面的复习和积累,这成为了广大考生的必要功课。广东公务员考试专家就考生如何做好这部分知识的梳理工作,建议各位考生可在平时生活通过看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了解熟悉这方面的知识内容,参与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也可结合2013广东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来进行习题演练,加深对知识点的印象。
  1.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钱某等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在本题中,钱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仍只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到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象的防卫,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D。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所以选D。

  3.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B。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乙在电话中向甲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的意思表示当中,其当事人确定(甲和乙),是乙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甲发出的明确要求(以3000元买牛),故该行为为要约。

  4.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合同成立时间为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5.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
  以下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B。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该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基于该判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乙区法院基于原告孔某的起诉受理案件后,以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移送案件,而甲区人民法院则以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为由,不同意接受移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故选项C与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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